八大高危作業
(一)動火作業
1、動火作業分特殊、一級和二級三個級別
特殊危險動火作業: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,對存在易燃易爆介質的生產裝置、輸送管道、儲罐、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。
一級動火作業: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。
二級動火作業:指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,均為二級動火作業。
2、動火作業六大禁令:
動火證未經批準,禁止動火;
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,禁止動火;
不清洗,置換不合格,禁止動火;
不消除周圍易燃物,禁止動火;
不按時作動火分析,禁止動火;
沒有消防措施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禁止動火。
(二)受限空間作業
受限空間是指各種設備內部(爐、塔釜、罐、倉、池、槽車、管道、煙道等)、隧道、下水道、溝、坑、井、池、涵洞、閥門間、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、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。
危險特征(符合任一項或以上):
a) 存在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;
b) 存在或可能產生掩埋進入者的物料;
c) 內部結構可能將進入者困在其中(如內有固定設備或四壁向內傾斜收攏);18203066097
d) 存在已識別出的健康、安全風險。
(三)臨時用電
臨時用電要求:
1、安裝臨時線路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;
2、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、元器件和線路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;
3、臨時用電的單項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;
4、臨時用電線路在裝置內不低于2.5m,道路不低于5m;
5、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“走向標志”和“安全標志”,電纜埋深大于0.7m;
6、現場臨時用配電盤、箱有防雨措施;
7、臨時用電設施有漏電保護器,移動工具、手持工具“一機一閘一保護”;
8、用電設備、線路容量、負荷符合要求。
(四)高處作業
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(含2m)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,均稱為高處作業。高處作業分為四級:
(1)高處作業高度在2-5m時,稱為一級高處作業;
(2)高處作業高度在5-15m時,稱為二級高處作業;
(3)高處作業高度在15-30m時,稱為三級高處作業;
(4)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,稱為特級高處作業。
(五)吊裝作業
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結構、質量及性質分為三級:
1、吊裝20t以上重物、土建工程主體結構、吊裝重物雖不夠20t,但形狀復雜,長度直徑比大,剛度小的設備及其精密貴重的儀器、吊裝條件特殊,屬特殊吊裝作業;
2、吊裝5t以下的設備(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)屬二級吊裝作業;
3、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屬于一級吊裝作業。
(六)動土作業
指挖土、打樁、地錨入土深度0.5米以上;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/m2以上;使用推土機、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。
(七)斷路作業
1、作業前,制定交通組織方案(附后),并已通知相關部門或單位;
2、作業前,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,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、道路作業警示燈、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;
3、夜間作業應設置警示燈。
(八)盲板抽堵作業
1、在有毒介質的管道、設備上作業時,盡可能降低系統壓力,作業點應為常壓;
2、在有毒或強腐蝕性介質的設備管道上作業時,作業人員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;
3、易燃易爆場所,作業人員穿防靜電工作服、工作鞋,作業時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;
4、易燃易爆場所,距作業地點30m內無其他動火作業;
5、同一管道上不同時進行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;
6、介質溫度較高、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,作業人員已采取防燙措施。